電影殺青攝製時間能否晚於計劃公映時間?

 

電影計劃公映時間約定在相距簽定投資合約時大約兩年零八個月之後。那個區間合乎一個電影正常的製作週期,因而該計劃公映時間似乎屬於各方對於電影製作週期最終順利完成結點的一個合理市場預期。但直到計劃公映時間,該電影依然沒有實現殺青,而製作方的說法為該工程項目仍在融資過程中,有關女演員等仍在商談。對此本文指出,從電影製作的角度出發,一部大效率製作或是許多特殊的影片,可能將的確會有較長的籌備期。但製作方對其說法沒能提供更多足夠多的證據加以證明,在長達兩年半的時間內,製作方對其所做的工作內容,始終未獲明晰。順利完成備案也許可以被視作是一項工作內容。但首先該登記備案行為在合約簽定後才順利完成,已經與合約約定不符,合約當中約定了就製作方立項的某部電影,由各方共同出資等詞語。因而在合約簽定兩年後才順利完成登記備案的行為顯著屬於欺詐或是在普遍認可合約曾效力的情況下至少是違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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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電影投資數額都不能是一筆小數目,而大額的投資錢款均有一定的資金佔用效率。電影投資由於其功能本身投資週期就較長,因而兩方在合約當中對於電影的計劃公映時間以及投資收益結算時間等均會作出一定的合理市場預期。該種市場預期應當是融合了電影工程項目本身功能所作出的一種合理總體規劃。在此前提下,本文指出即使不考慮特殊不利因素,諸如不可抗力等,當電影實際公映時間與計劃公映時間有一定進出,甚至長達兩個月的時間應屬於正常情形。但該種定檔週期的變化應當是基於電影院排擋和同類型影片播映等客觀情況而做出的合理變通,而電影前期籌備製作等環節應是按階段實行大力推進的。當電影實際公映時間安排與合約約定差距過大,甚至於影片至計劃公映時間依然未開始殺青攝製,且投資方對此予以普遍認可,兩方就此產生矛盾意見分歧的,這時不應苛求投資方陷於繼續等待之中。應當指出,投資方依照電影計劃攝製週期及合理變化的實際公映時間做為投資得益的合理區間,進而實行投資行為的合約目地已經落空。換句話說,製作方的行為應系根本違約,投資方無權據此解除合約並主張退還投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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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承接《电影出品方能否任意以明星主创作为吸引投资的噱头》一文,在前文筆者闡釋了影片製片人方以國內一線女演員做為吸引投資的噱頭,招納投資。與此同時,該製作方還在合約當中約定了影片計劃公映為簽訂合約後兩年半。但截至兩方就女演員問題產生糾紛時,涉案影片卻依然沒有殺青攝製。本文僅從製片人計劃和計劃公映時間的角度,闡釋一下影片至計劃公映時間仍未殺青攝製與否屬於違約?屬於哪種違約?

在此案當中,製作方與投資方簽定影片投資合約之時,影片劇本仍未進行備案,直到簽定合約兩年後,才正式順利完成了備案登記,這時相距合約約定的計劃公映時間還有一個多月。但是從順利完成備案登記到一年後的計劃公映時間裡,影片依然沒有殺青攝製,此後只舉辦了一次新聞報道發佈會,在發佈會上公佈了影片的主創人員等。而實際主創人員與此前約定的完全不吻合,這在前文當中已經略有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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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合約當中也明晰載明瞭投資方對於影片的立項、順利完成片送審、創作修正電影劇本、確認主創人員、制訂攝製計劃和財政預算、攝製、後製、宣傳發售等均有知情權且應予以必要配合。但從簽訂合約之時,製作方未知會投資方影片未進行備案登記的事實,同時在順利完成備案登記後也不曾知會投資方。事實上,從簽訂合約開始,製作方對於其履行合約義務的全數情形自始至終均未知會投資方。在此前提之下,當投資方於臨近電影計劃公映時間要求製作方知會影片宣發計劃及具體定檔安排時,乃為合理行使自身的合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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